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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来源:靓范儿    阅读: 2.9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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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现象了,这时候我们需要懂得其中的一些法律解析,才能正确的进行索赔,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1

一、建设工程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有

1.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2.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一般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对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所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5)因为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6)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二、什么是建设工程索赔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 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 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专门阐述。

三、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的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等都有涉及工程索赔的条款,可以作为推行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2

一、工程索赔的条件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工程索赔的条件如下:

索赔条件

索赔条件,又称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通常承包商可以索赔的事件有: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

3、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4、发包人延期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损失.

5、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的暂时停工.

6、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2张

二、工程索赔的相关要求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3、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及工程照片;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

8、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9、工程有关的图片和录象;

10、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11、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2、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3

建设工程索赔的程序:

1、承包商递交索赔意向书。

2、承包商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3、提交索赔文件。

4、工程师审核索赔文件。

5、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3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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