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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来源:靓范儿    阅读: 2.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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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法律在我们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们遇到的很多难以解决的事情其实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的,以下了解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1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期问的财产未作约定,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虽然约定。但非约定各自所有的,不适用此项制度。

2、请求离婚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所谓付出义务较多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义务。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3、付出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付出的义务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的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赡养方面的投人情况,一方对另一方的协助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判决。

4、请求离婚补偿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请求补偿权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其过错剥夺其补偿请求权。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一方付出多于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的,不出一物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的付出给予补偿,离婚经济补偿一般是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的。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2

一、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规定,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

1、夫妻已经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别所有

(1)夫妻双方采取约定的`分别财产制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能够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双方婚内财产是明确约定好分别所有的,即在约定财产制下,才有协商是否能多给一笔离婚经济补偿的可能;如果夫妻财产是采用法定财产共同制或者约定财产共同制,那么就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2)必须明确约定是分别所有。依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内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一旦否则没有约定好的,依据我国婚姻财产的惯例,一般会将双方婚内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没有明确约定为分别所有,而是约定共同所有,依然不会有补偿问题。

(3)明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方式有必须是双方书面协商,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一方为照顾家庭或者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

依据规定,如果离婚时夫妻已经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第2张

这是因为往往都是在家里照顾家人、照料家务的一方经济比较薄弱,没有较多的经济来源,因此为了肯定这一方为家庭更多的付出,为了表达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如果符合《婚姻法》第四十条条件的即可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3、双方已经离婚

最后,离婚经济补偿当然是建立在已经离婚的大前提之下的,没有离婚的话,也是不存在补偿的的问题的。离婚的方式包括:

(1)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提起诉讼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

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请求赔偿有主体要求和客观情形的限制。主体必须无过错方,即过错一方不能起诉离婚请求赔偿。客观情形即对方具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其实是不一样的,一般离婚的时候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都是给予对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有法定过错情形,并且夫妻是因此导致感情破裂,从而解除婚姻关系的。若是离婚经济补偿的话,并不要求因为一方的法定过错情形而导致夫妻离婚。通常是一方在婚内照顾家庭和老人、孩子付出了较多义务。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3

以案释法:何为“离婚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

近日,古冶法院赵各庄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A与被告B于2014年结婚,原告认为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告的诉请中有这样一条请求:“因原告婚后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付出较多,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万元。”

法官与双方分别交流后,发现两人之间并不存在原则性问题,主要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才导致原告提出离婚申请。经过法官多次跟双方进行谈话沟通,一点点解开双方之间的心结,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重归于好,让这个小家庭又重新走上了正轨。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所要求的“经济补偿金”即“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民法典》施行后首次提出的一个新概念,那么,何为“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第3张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在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提出“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中,原告作为全职太太,在照顾子女老人、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为丈夫安心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后勤保障,在二人离婚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是基于对弱势一方的保护。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

《民法典》确定的“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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