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交医保报销多少,购买了农村医疗合作保险的朋友,如果住院看病可以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待遇的,可以进行报销,下面看看灵活就业交医保报销多少及相关资料。
灵活就业医保报销方式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住院期间按规定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650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住院报销比例在60%-90%之间,省级、市级、区级的住院报销比例也不同,而且各地的具体政策不相同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没什么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在职职工有医保个人账户,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医疗报销若建立个人帐户,报销都 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照的是城镇职工医保,享受待遇也是城镇职工医保一样,达到退休年龄且满足足够的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待遇,即退休后无需缴费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没什么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在职职工有医保个人账户,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
不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医疗报销若建立个人帐户,报销都一样。
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有什么区别
灵活就业人员与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相比,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年满70周岁及以上。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0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照的是城镇职工医保,享受待遇也是城镇职工医保一样,达到退休年龄且满足足够缴费年限即可享受退休待遇,即退休后无需缴费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及起付线没什么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在职职有医保个人账户,而灵活就业人员没有。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建个人帐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帐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医疗报销若建立个人帐户,报销都一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