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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来源:靓范儿    阅读: 2.2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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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很多人都不太了解公积金到底是什么来的,公积金对买房有用,那是怎么算的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保定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的资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保定公积金提取新政策1

保定2021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一、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的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二、具有保定的常住城镇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七、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和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过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八、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

九、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贷款,房屋产权人必须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贷款抵押的具结书;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出具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

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定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贷款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2、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0%;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70%;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80%。

3、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当前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15倍。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元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一年期的执行合同利率。第二套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期限、

1、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不能超过房屋使用年限、;

2、借款人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到退休时不足30年的、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后5年止以出生年月为准、。

三、保定公积金贷款流程

步骤一、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步骤二、 等通知、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步骤三、签订合同、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步骤四、 办理抵押手续、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步骤五、银行放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四、保定公积金贷款还款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2、等额本金、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保定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4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授权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现金支付业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七、离休、退休、退职的;

八、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九、被判处刑罚的;

十、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工作调动不办理账户转移的;

十二、在职职工参军、脱产上学的;

十三、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第十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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