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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

来源:靓范儿    阅读: 1.6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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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很多小伙伴遇到不公的事情时都会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样也是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好的方法,那么下面为大家分享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

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1

需要知道对方的住址,联系电话。要有具体的被告才能。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2

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 第2张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起诉的主体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的法定代理人的,如父母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有关他人对自己子女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告为不适格的原告,应更换为适格的原告。如果起诉人拒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虽然有明确的被告,但是该被告为不适格的被告。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换适格的被告。如果原告拒不更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3、对原告在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中,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叙述不清,或者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正,但不能以此为借口,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已明确界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解决争议。例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的,等等。

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3

起诉的条件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

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2、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只知道姓名和电话能起诉吗 第3张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

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事实理由”,而不是“事实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分不清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的区别,把“事实根据”误认为就是胜诉证据。在起诉时就要求原告提供,否则就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加重了当事人“告状难’。

民事诉讼法摈弃“事实根据”;规定为“事实、理由”,就是为了明确,原告在起诉时只要能提出案件的事实和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如果其他条件也符合的话,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需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及时通知原告补充。

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起诉就是公民或者组织将民事纠纷上报给法院,请求法院利用法律为自己维护既定的法律权益,起诉有利于公民或者组织确认自己的法律权利,并且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更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和个人进步但有时候起诉未必会达到理想的结果,如果败诉,反而会给原告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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