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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新规定云南

来源:靓范儿    阅读: 1.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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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新规定云南,保证金顾名思义主要起到一个保障的作用,很多人在签写合同的时候一般都是非常看重履约保证金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新规定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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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

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

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新规定云南

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

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

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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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比例是多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避免承揽人在合同实行过程中违背合同规则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形成的经济丢失。其方法有履约担保金(又名履约确保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确保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确保度是合同价格的一种。那么关于履约确保金份额是多少呢?法令又是怎样规则的呢?请看下文剖析:

履约确保金收取标准应该遵从几个准则:

1、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躲避可能存在的危险;

2、履约确保金的数目要与投标确保金相等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收购人带来巨大丢失的项目,要恰当进步履约确保金数额;

3、履约确保金数额的断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开始想象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联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货商有利时,履约确保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新规定云南 第2张

履约确保金份额:

履约确保金是履约担保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诉书宣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缔结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缔结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投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确保金是买卖两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买卖者在进行买卖时必须存入必定数额的履约确保金,确保金数额由供给合约买卖的买卖所拟定,其金额一般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拟定额定确保金,这种额定确保金数额不会低于买卖所规则的水平。

履约确保金着重的是确保投标方的利益或出资者的利益,这种确保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当,也可由第三方承当,但须投标方认可方为有用,由此产生第三方承当连带责任,因此具有代替性。履约确保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两边认可的组织担任收缴、贮存、实行和返还。

履约确保金交给,交还的时刻,份额,办理的问题:

因为相关法规及方法对履约确保金的收取与办理没有规则,详细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相同,查阅了有关资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确保金交给会集收购组织,可是交给的金额与时刻,有用期,交还时刻有些不同。有

其实法令上并未清晰规则履约确保金的数值,并且不同当地的的标准也不相同,需要合同签定两边根据实际状况在履约确保金的一般份额范围内断定详细数额,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关于承揽合同的法令的学习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新规定云南3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最新规定

1、《民法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未按期竣工时罚没,但实际损失少,保证金数额大,承包人认为全部罚没过高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并参照《民法典》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处理。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文件同样也没有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测算依据和缴纳办法。

同时,该办法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明显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当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具备定金性质时,发生纠纷则应适用《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否则,应适用该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定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该法没有明确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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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分类

1.(商业合同)合同履约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它不是法定的债的担保方式,其性质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据。

2.(期货领域)为确保履行合约而由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或期权卖方存放于交易账户内的押金。商品期货保证金不是一种股票的支付,也不是为交易该商品而预付的定金,而是一种良好信誉押金。

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期货市场的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由提供合约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额通常为合约总值的5%~15%,当然,经纪商或委托经纪商还会自选制定额外保证金,这种额外保证金数额不会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水平。

另外,保证金水平还受市场交易风险大小所影响,在波动较大的市场中通常要付较多的保证金。同时,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的保证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证金相对低些。

保证金又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交易者按规定在交易前交纳的保证金。因价格变化,交易者所受的账面损失从保证金中扣除,从而引起保证金下降,当降至保证金下限时(交易所一般都规定有保证金下限),经纪有就要求该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证金,以便使账户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这个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证金。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主体

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包括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其实采购人不恰当地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情况时有所见,如以履约保证金作为要挟条件,迫使中标人增添或改变部分合同内容,以履约保证金抵合同预付款,合同执行完毕后履约保证金迟迟不退还或被占用。

从这个角度上说,履约保证金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从而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中间方,能站在公正立场上正确处理履约问题,同时也便于对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有效控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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