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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来源:靓范儿    阅读: 2.12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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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处理程序,随着现在教育的普及程度,很多的人在遇到涉及法律层面的时候是学会了利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这说明法律的知识层面是比较的深入人心。以下分享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1

一、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首先,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其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三步,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第四步,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第五步,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然后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第六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

最后一步是: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当然,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二、工程索赔的司法解释

工程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有关工程索赔的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或者索赔的资金和项目不能协商认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并按照司法机关的相关处理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2

一、依据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对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索赔事件中要进行反索赔,其主要依据是:

1、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工期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等;

2、招标文件、工程合同、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3、工程各项来往函件、报告、指令、通知、回复等;

4、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5、工程各项经监理单位签认的签证、变更通知、指令等;

6、工程各种会议纪要;

7、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

8、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0、工程现场气候记录,如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1、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

12、工地交接记录及市场行情记录等。

二、工作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于施工过程当中的索赔管理,主要的工作包括了以下内容:

1、索赔的预防,做好日常施工记录,为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证据支撑;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通过对工程投资计划的分析,找出最容易突破投资的子项和最容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应充分考虑到风险的转移,制定出具体防范对策。如: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在起草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有反索赔的意识,防止施工合同不完善而引起的索赔,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此以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还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主要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防止在技术方案中出现投资增加的漏洞。

2、索赔费用的处理,包括索赔费用的计算及索赔审核程序。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严格审批索赔程序,组织监理咨询师进行有效的日常工程管理,切实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记录和保留影像资料,同时注意保存各种文件图纸,为可能发生的索赔处理提供证据。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应迅速妥当处置。根据收集而来的工程索赔相关资料,迅速对索赔事项开展调查取证,分析索赔的原因,审核索赔的费用,与施工单位据实妥善协商解决。

三、索赔管理的方法

1、收集索赔的原始资料

索赔的.原始资料的准备程度往往决定了反索赔能否成功。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于原始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尤为重要。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详细说明如下:

(1)签订合同阶段所涉及到的资料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索赔重要的依据之一,尤其是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进度计划将是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重要参考依据;招标文件中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变更、施工技术更换、施工环境的变化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数据错误等均可能导致索赔;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工程变更增加新的工作或处理索赔时,可从工程量清单中选择或参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新项目或者索赔事项的单价或价格;

●计日工表:包括有关的施工机械设备、常用材料、各类人员相应的单价作为索赔施工期间业主指令要求承包商实施额外工作所发生费用的依据;

●合同条件:包括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所使用的合同范本两部分,合同中又包括了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规范要求、图纸及其他附件。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第2张

(2)施工阶段资料

●来往函件:包括施工单位的索赔意向书、索赔报告、监理的工程变更指令、口头变更确认函、加速施工指令、工程单价变更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回复等;

●会议纪要:包括标前会议纪要、工程协调会议纪要、工程进度变更会议纪要、技术专题会议纪要、索赔会议纪要等,并且会议纪要上须有与会各方负责人的签字和盖章

●现场记录: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工程检查记录、验收记录、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记录、材料使用记录、施工进度记录等,重要的记录还应有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签字

●现场气象记录:每月降水量、风力、气温、河水位、河水流量、洪水位、洪水流量、地震、泥石流、海啸、台风等特殊自然灾害的记录;

●工程进度记录: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实际的工程进度、与总包方或其他专业工程交叉干扰的施工记录等;

●工程财务记录:工程进度款每月工程的支付证书、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人劳动时间的记录、工资单、设备材料和零配件采购单、付款凭证、工程开支报表等

●索赔事件发生当时现场的情况:包括描述性文件、工程照片及影像资料,各种检查检验报告和技术鉴定资料等

(3)其他相关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民法典法律

●市场信息资料:包括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信息、价格调整决定等价格变动信息,当地政府、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指数、物价指数等市场信息;

●工程先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以前处理类似索赔事件的先例和处理类似索赔事件的通用惯例。(即:一种不成文的规则)

2、收集资料完成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总咨询师应根据施工单位索赔事由,有针对性地组织研究资料,找到突破口,有效给予施工单位反索赔。

四、注意事宜

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判断所提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赔证据是否符合逻辑;

2、索赔事件初发时,施工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惯例,凡遭遇到偶然突发事件,影响了工程正常施工时,施工单位有责任有义务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来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施工单位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请求;

3、施工单位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交了索赔意向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3

工程索赔的简介

索赔,即一方【请求】对方就【非因己方责任】产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它大概包含这么几个方面:

(一)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通常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因为出现了非承包人责任而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或蒙受损失,进而要求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

工期索赔则是非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因此请求顺延工期的索赔,但是工期索赔的确认往往隐藏着经济索赔的确认,承包人最初仅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索赔,如发包人未经核实即确认索赔产生原因为己方导致,则未来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方主张窝工损失的索赔。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59号关于天津博海缘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工程施工中存在发包人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停工,并导致工期拖延,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确认的结算审核书等证据主张停工损失索赔胜诉。

(二)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的情况虽然相对较少,但发包人也有权提出索赔,比如: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对关键节点延误、承包人未尽工程照管义务、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等。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96号民事判决关于再审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锦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安远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发包人因承包人工期延误向购房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发包人向承包人就逾期交工损失提出索赔,最高院支持的胜诉案例。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第3张

(三)索赔具有程序要求

一般索赔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先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一定时间内提出索赔意向,再按合同约定时间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GF-91-0201)36条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2013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索赔程序规定基本一致,只是2017版增加了通过监理人提出索赔的程序,细化了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索赔的处理时间,以承包人提出索赔为例:

1、承包人索赔提出程序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答复程序: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之所以对索赔程序约定如此清楚,是由于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如索赔提出较晚,则易导致索赔证据遗失,无法理清各方责任,无法确定是否具备确认索赔的条件。工程建设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正当合理的索赔要求确认,对发承包双方的顺畅沟通显然十分有利,因此双方均遵守索赔程序,避免误解产生,从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来看,无疑是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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